“3降1”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始于2020年3月1日,最初作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措施,后经多次延期并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政策的核心是减轻小微企业税负,覆盖全国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初期享受免税),减税幅度达三分之二,成为近年来持续时间最长、惠及面最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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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源与初期实施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支持复工复产,除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外,全国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首阶段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覆盖餐饮、零售、服务等多个受疫情冲击的行业。 -
多次延期与调整
因政策效果显著,2020年延长至12月31日(公告2020年第24号),2021年再次延长全年(公告2021年第7号),并调整湖北省政策为减按1%征收。2023年起,政策进一步优化并固定为长期性措施(公告2023年第19号),执行至2027年底,凸显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持续支持。 -
实际影响与申报要点
企业需注意:减按1%征收的销售额需按“含税销售额/(1+1%)”换算,减征的2%税额需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开具发票时,需选择1%征收率,若误开3%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后重开。
提示:当前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企业可结合其他优惠(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进一步降低税负。建议关注税务部门官方渠道,确保及时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