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意味着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是日工资收入的3倍。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日工资收入折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以职工的日工资收入为基础,具体计算公式为:
日工资收入 = 月工资 ÷ 月计薪天数(21.75天)。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其日工资收入为:
5000 ÷ 21.75 ≈ 229.17元/天。补偿金额计算:
对于每未休一天的年休假,单位需支付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补偿。
例如,若该职工有5天未休年休假,则补偿金额为:
229.17 × 5 × 300% = 3432.5元。
法律依据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日工资收入的300%。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了职工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的不同,年休假天数为5天、10天或15天。
注意事项
- 支付前提:
单位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是职工未书面同意放弃年休假。 - 工资基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是职工的日工资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等非固定收入部分。
总结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计算以日工资收入的300%为标准,具体金额需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未休天数确定。单位应依法支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