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条款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核心保障,强制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合同缺失导致的**困境,并通过经济惩罚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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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触发条件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从第2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若满1年仍未签订,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且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例如,劳动者工作3个月后补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补发前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
符合条件(如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等)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遭拒的,用人单位自应订立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此举旨在纠正企业规避长期用工责任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
法律责任的惩罚性与警示作用
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其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实际工资的2倍。例如,月薪5000元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每月需额外支付5000元,而非总计5000元。这一设计显著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合规操作。
劳动合同签订是劳动关系的基础,第82条以刚性条款守护这一底线。劳动者遇侵权时,可凭工资流水、工牌等证据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则需自查用工流程,避免因疏忽承担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