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费用,即使双方签订“自愿放弃协议”或约定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此类条款均无效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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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试用期员工同样适用。未缴纳社保的,社保机构可责令补缴并处以罚款。 -
常见违法情形
- 以试用期为由拒缴社保:法律明确禁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需缴纳。
- 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此类协议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无效且企业仍需补缴。
- 用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社保费用需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不得减免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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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途径
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总结:企业不交社保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纠纷风险,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社保是法定福利,任何形式的规避均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