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标准是N+1,其中N为工作年限对应的月工资基数。关键点在于:“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而“+1”是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时额外支付)。但需注意两种例外情形:协商一致解除按N计算,违法解除则可能适用2N赔偿。
以下是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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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计算规则
- 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且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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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触发条件
- 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形,例如:
- 不胜任工作经培训仍被解除;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若已提前30日通知或协商一致解除,则无需支付+1。
- 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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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澄清
- 经济性裁员(需报备)仍按N标准支付,无+1;
- 员工主动辞职或严重违纪被解雇时,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 协商解除中“N”可低于法定标准,但需双方自愿签字确认。
总结:N+1是法定底线而非固定公式,具体需结合解除原因、程序合法性判断。建议保留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向劳动仲裁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