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通常没有补偿金,但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 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半月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下,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律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即使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有权索要补偿:
-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加班费低于最低标准);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如强制超时加班不支付报酬);
- 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如虚假承诺薪资待遇);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如高危岗位缺乏安全设备)。
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经营困难、裁员等非员工过错原因解除合同,也需支付补偿金。需注意,劳动者需保留证据(如工资条、社保记录、书面通知等)以证明用人单位过错。
员工主动辞职能否获补偿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遇到权益受损时,建议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主张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