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用工单位不能直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除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具体条件与法律依据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劳动者因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
实际案例分析
在烟台市的一则案例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旷工,且单位规章制度未依法制定和公示,最终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与建议
用工单位在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时,应确保:
- 充分证据支持: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失职行为,应提供明确的证据。
- 合法程序保障: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 及时沟通处理: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争议。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