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以自愿为主,但存在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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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自愿安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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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退役军人可自主选择政府安排工作或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政府不得强制要求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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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通常需接受安置,但需本人自愿申请,且符合政府安排条件(如服役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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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情形:特定群体或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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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因战致残且评定为5-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若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申请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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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方政府或单位以“自谋职业”名义强制安置,属于违法行为,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及中央军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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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例外:特殊群体不强制
- 复员军官、因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者或未达到退休年龄者,可回原籍或服役地安置,不享受政府分配工作。
总结 :转业本质是个人选择,但法律对特定群体(如残疾士官)或违规操作设定了强制性规定,以保障退役军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