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社会保障局(人社部门)有权直接确认劳动关系,且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这一权限明确体现在《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旨在高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尤其适用于工伤认定等紧急场景。以下从法律依据、实践案例和程序优势三方面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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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授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需审核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若证据充分可直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批复进一步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且该职权不依赖仲裁裁决。 -
实践案例支持
例如,广西钦州市人社局在欧汉忠工伤死亡案中,依据调取的工资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企业“程序违法”的诉讼请求,强调人社部门的调查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类似案例中,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通过社保局调取的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表等辅助证明。 -
程序效率优势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通常需数月,而人社部门通过行政调查可快速锁定事实,避免劳动者因程序拖延无法及时获得工伤待遇。例如,海南某贸易公司案中,最高法院重申社保部门直接确认劳动关系“符合行政效率原则”,且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一致。
提示:劳动者申请劳动关系确认时,应尽可能提供工资流水、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辅助证据。若遇企业否认劳动关系,可要求人社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无需被动等待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