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以前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是1986年《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文件,需通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计划、录用手续等程序要件认定,而非劳动合同。
-
政策框架
1995年《劳动法》实施前,劳动关系认定主要依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招工必须经劳动部门审批计划、执行招工政策并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符合条件者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认定标准
程序合法性是关键:需满足计划招用条件(如招工指标、地区限制)、通过劳动部门审查招工简章、完成监督检查及录用手续。未经审批或程序违规的用工关系不被法律承认。 -
历史实践难点
因早期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劳动者难以提供完整的招工审批文件,导致举证困难。法院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始招工表、工资凭证等佐证材料。 -
与1995年后区别
《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改以“用工事实”为核心标准,而此前则严格依赖行政程序。1995年前的争议需回溯历史政策,不能套用现代法律逻辑。
总结:1995年前的劳动关系确认高度依赖行政程序,劳动者需重点收集审批文件、工资记录等原始证据,并理解当时政策与现行法律的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