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工事实为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用工关系的确定主要依据用工事实是否形成,而非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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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仅适用于自然人,而劳务关系可存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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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劳务关系则不存在这种强制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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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
劳动者以个人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仅承担用工风险。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素
根据《民法典》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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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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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内容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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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支付
劳动者需定期获得报酬,且报酬支付记录(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可作为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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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关系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如考勤、工作安排等。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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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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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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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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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报名表、考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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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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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且符合其他要素,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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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需履行用工义务,劳动者享有工资、社保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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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 :受《民法典》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争议解决通常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五、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用工义务,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民法典下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以用工事实为核心,兼顾书面合同与实际履行情况,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