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明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法律认可的因果联系,否则责任不成立。核心要点包括: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之一,法律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主流判断标准,特殊领域(如环境污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多因一果或介入因素可能影响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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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认定规则
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交通事故中驾驶失误与车辆损坏的关联)。《民法典》第1165条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下,因果关系是责任成立的前提。若行为与损害无必然联系(如路人因他人唱歌摔倒),责任不成立。 -
特殊领域的例外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第1230条),受害人仅需证明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性,侵权人则需自证无因果联系。例如工厂排污致居民患病,若工厂无法证明排污与疾病无关,则需担责。 -
复杂情形的处理
- 多因一果:多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时,需分析各原因力大小(如交通事故中车辆故障、司机失误与路况共同作用)。
- 介入因素:若第三方行为或自然事件中断原有因果链(如伤者送医途中遭遇车祸),可能免除初始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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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普通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但共同危险行为(如多人狩猎误伤他人)中,法律推定所有参与者行为与损害均有关联,除非行为人自证清白。
总结:民法典通过分层规则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既防止无端追责,又确保受害人救济。日常纠纷中,保留证据链(如医疗记录、现场视频)是证明因果关系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