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实调整劳动关系,但这种调整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专门法律基础之上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法律属性
-
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核心法律文件,属于财产关系范畴,因此受民法典调整。
-
法律属性
劳动关系具有“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但民法典作为一般性民事法律,主要从财产关系角度规范劳动关系,而劳动法作为专门法律,侧重人身权益保护。
二、与劳动法的区别与联系
-
独立性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调整,这些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有具体规定。民法典虽包含一般性合同规范,但不替代劳动法在劳动关系中的专门性。
-
互补性
-
劳动法未涉及民法典中的一般性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
民法典可通过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为劳动关系提供补充(如违约赔偿、侵权责任)。
-
三、法律适用原则
-
优先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
-
参照适用民法典 :若劳动法未规定,可参照民法典中与劳动关系不冲突的一般性规定(如合同订立的诚信原则)。
四、总结
民法典通过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条款间接调整劳动关系,但劳动法作为专门法律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具有优先适用性。两者共同构成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分别从一般性与专业性角度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