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待遇规定,综合最新政策文件及各地实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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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按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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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
以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参保人员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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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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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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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最低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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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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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
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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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
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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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部分地区(如湖北省、四川省)将丧葬补助金标准设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或4个月,但全国统一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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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补贴之和发放,孤寡老人可领取200%的生活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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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抚恤 :按国家专门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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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条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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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以死亡时参保地最新政策为准,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以上规定综合了《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各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