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单位缴纳社保,但需注意特殊情况下的补缴义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社保缴纳义务终止;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以个人名义或协商单位继续补缴。薪酬、工伤赔偿等权益需通过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带薪年假等福利通常不适用。
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问题核心在于劳动关系性质的变化。根据司法解释,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再就业属于劳务关系,单位无需承担社保缴纳责任。但若员工未缴满15年社保且未办理退休手续,需通过个人补缴或协商单位延续缴费以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
薪酬待遇遵循协商优先原则。返聘人员因法律关系变化,不强制适用“同工同酬”,报酬由双方自主约定。但需注意,劳务报酬需按“劳务所得”缴纳个税,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工伤赔偿需区分责任主体。返聘期间发生工伤,单位需依据《民法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范围可能高于工伤保险标准。部分地区允许单位为返聘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可降低用工风险。
特殊情况下社保补缴的实操要点包括:确认员工缴费年限是否达标、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减员、明确补缴方式(个人或单位)。若选择单位补缴,需在劳务合同中明确费用分担比例及终止条件。
退休返聘是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人力资源补充方式,但企业和个人均需充分了解其法律与社保特殊性。建议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确保合规用工并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