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超过3个月的使用情况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认证与抵扣限制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个月未认证的,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可开具红字发票作废。
-
已认证的专用发票,超过3个月仍可开具红字发票作废,无时间限制。
-
-
作废条件
- 需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后重新开具。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
使用期限
-
普通发票无明确使用期限,超过3个月仍可使用,但需注意:
-
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更换版本,未开具的需缴销。
-
电子发票需通过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存根联保存5年。
-
-
-
作废与冲红
- 超过3个月可作废(如销货退回需红字发票),但超过3年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红。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报销与入账 :部分企业可能因会计处理时效性拒绝接受超过3个月的发票,建议提前沟通。
-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明确发票作废、认证等流程。
发票超过3个月的使用权限取决于类型,专用发票需注意认证时效,普通发票则相对灵活,但建议及时与对方确认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