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社局)负责,具体认定依据和程序如下:
-
认定部门
工龄属于行政职权范围,由人社局或劳动部门(原劳动局)负责认定,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认定依据
-
档案材料 :档案齐全则无争议,不齐全则需结合招工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文件,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
工资与社保记录 :以单位工资发放记录或社保缴纳时间作为辅助依据。
-
-
特殊情形处理
-
招工/录用时间 :
-
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前招用者,以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
1992年后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招用者,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时间为准;
-
2008年后招用者,以用工之日为准。
-
-
-
争议解决途径
争议需先向人社局申请行政确认,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民事诉讼中仅能要求确认工龄存在,无法要求重新认定。
总结 :工龄认定以人社局为核心部门,结合档案、工资、社保及招工时间综合判定,争议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