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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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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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证明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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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随硬件销售构成整体)或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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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计算
- 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退还,退税额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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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按25%税率减半征收(即“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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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五免+接续10%”)。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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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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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20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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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委托方可按80%计入自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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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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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用途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需专项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否则需正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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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可享受15%优惠税率,但需满足独立法人、主营软件业务等条件。
总结 :软件企业可通过增值税退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降低税负,具体适用需结合企业资质和业务类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