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需根据产权关系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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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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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 :作为政府代表,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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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 :包括不动产产权人(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如用益物权人),需依法确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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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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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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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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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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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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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通常需按政策购买产权后再签订协议,或按比例分配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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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住房代管情况:如房管部门代管或宗教团体委托代管的房屋,需与承租人分别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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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主体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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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部门可签订协议,村委会等无权部门签署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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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权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合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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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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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字盖章并留存原件,确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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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需符合《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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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协议主体以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为核心,需根据产权类型和代管情况调整,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