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每户面积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具体因地区而异,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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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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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667平方米:普遍标准≤134-167平方米(如河南、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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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667平方米:普遍标准≤167-200平方米(如北京、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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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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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667平方米:普遍标准≤134-167平方米(如天津、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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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667平方米:普遍标准≤167-200平方米(如河北、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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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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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且建在荒滩/盐碱地:最多≤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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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上地区:普遍标准≤467平方米(如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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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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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份允许在原有宅基地基础上追加申请(如北京、上海),但需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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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前建房按实际面积确权,1982年后超标部分不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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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具体由地方根据经济发展、人均耕地等因素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