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一处申报
一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时,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个税申报:
一、预扣预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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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预扣
两处任职单位需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税款,使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公式: $$\text{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text{累计收入} - \text{累计免税收入} - \text{累计减除费用} - \text{累计专项扣除} - \text{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text{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times \text{适用税率} - \text{速算扣除数}$$
每个单位需独立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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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选择
若在两处工作期间均有专项附加扣除,需注意:
-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利息等) 只能选择一处 进行扣除。
二、汇算清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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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要求
需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 任一任职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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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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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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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两处单位提供的工资明细、完税凭证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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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两处工资总和)与专项扣除后的应纳税额,若与预扣预缴额不一致,则需补税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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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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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固定 :需选择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长期固定申报,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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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退少补 :若汇算后需补税,由申报地税务机关办理;若预缴过多,则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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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涉及跨地区工作,需关注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避免漏报。
四、政策依据
以上流程及规定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