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工资合并发放时,个税申报需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不可拆分还原至应发月份。关键点:①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申报依据;②合并发放可能导致税率跳档,需提前测算税负;③跨年补发需注意所属期差异,部分地区允许还原申报(如厦门),但全国普遍要求按发放月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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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原则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支付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1月同时发放11月、12月工资(如合计9200元),需在2月申报期内按1月实际发放总额申报,而非分拆为两个月分别申报4600元。 -
税额计算
合并发放可能导致适用税率提高。例如:月薪4600元(低于起征点5000元)本不缴税,但两月合并92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元(9200-5000),按3%税率需缴126元。若涉及更高收入,需按累计预扣法计算。 -
跨年补发处理
补发工资若跨年度(如12月工资次年1月发放),多数地区要求计入实际发放年度收入。但部分地区(如厦门)允许企业提供证明后,还原至应属月份申报,需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
错误申报更正
若已错误分拆申报,需作废原记录并重新合并申报。例如:1月已按4600元申报11月工资,需作废后改为1月实际发放的9200元申报。
提示:企业延迟发薪时,务必与员工沟通个税变化,避免因税负增加引发纠纷。若涉及大额补发,可协商分月支付以降低税率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