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专家费的规定主要涉及政府采购、科研项目及投诉处理三个领域,具体如下: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的专家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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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垫付与责任划分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时聘请的评审专家费用,比照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谁过错谁负担”原则由承担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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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选取与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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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而是从具备多年实践经验、专业技术水平高的行业权威人士中择优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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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参照第三方服务费用,具体由财政部门或采购人承担,与采购项目性质和金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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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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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与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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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咨询费根据专家职称和咨询时长确定,标准为:高级职称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900-15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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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费用,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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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资质与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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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被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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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享受1.5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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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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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库管理 :需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专家库,并公开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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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监督 :要求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管理制度,规范费用使用。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专家费用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明确责任划分以防范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