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目前仍有效,但部分地方性配套办法因政策调整或职能优化已被废止或修订。该规定是当前中央层面财政投资评审的核心依据,明确评审范围、程序及职责,取代了2001年的旧版暂行规定,并成为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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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未废止,地方配套动态调整
财政部2009年648号文现行有效,其废止的仅是2001年发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财建〔2001〕591号)。近年来,广州花都区、深圳龙岗区等地因职能拓展或上级政策变化,废止了本地评审监督办法,但均以中央规定为上位法依据,强调衔接新政策。 -
核心内容与职能定位
规定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涵盖预算内基建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六大类项目,重点审核预决算真实性、程序合规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强化财政资金安全与效率的双重监管。 -
地方修订反映政策灵活性
部分地方废止旧办法后,推出更适应“放管服”改革的新规。例如,龙岗区将评审规程调整为内部管理文件,花都区则因评审范围扩展(如纳入政府债务资金)需更新制度,体现动态优化趋势。
提示:企业或机构参与财政投资项目时,需以中央规定为基准,同时关注地方最新配套政策,确保合规性。评审流程透明化与数字化正成为改革方向,建议提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