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但需结合公司规模、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综合考量。 关键点在于:法律未明确禁止,但职责分离更利于内控,小型企业或可灵活兼任,大型企业建议分设。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公司法》未禁止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但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这意味着兼任在法理上可行,但需通过董事会决议程序(如经理需提请董事会聘任自己担任财务负责人)。实践中,这种安排常见于初创公司或小微企业,可减少管理成本、提升决策效率。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分设两职是更优选择。经理负责战略与运营,财务负责人专注核算与监督,二者制衡可避免利益冲突。例如,预算审批环节若由同一人把控,可能因业绩压力而放松财务合规。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通常强制分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若选择兼任,需配套以下措施:建立独立审计机制、细化财务审批权限、增加股东监督环节。例如,某科技公司在创始人兼任阶段,引入第三方财务顾问定期复核报表,有效平衡了效率与风险。
兼任与否无统一答案,核心是匹配企业实际需求并筑牢风控防线。定期评估岗位设置的合理性,随着公司发展阶段调整,才能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