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用工符合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意味着超过60岁就不能再从事劳动。超过60岁的人员仍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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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
- 超过60岁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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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保障:
- 超过60岁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超过60岁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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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对于超过60岁的劳动者,如果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约束。
超过60岁的人员仍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如果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无论属于哪种关系,都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