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员工未提前3天通知辞职属于违法行为,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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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要求
劳动者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不限,如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3天未通知即构成旷工,可能被按自动离职处理,工资可能被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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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权利
若因员工未提前通知导致招聘、培训等损失,可要求赔偿,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发生。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除法定情形外(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无需提前通知。
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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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对措施
若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通知,应立即与用人单位沟通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 避免以“未提前通知”为由主张工资扣除,工资支付与通知形式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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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对措施
发现员工未提前通知的,应首先核实是否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再要求赔偿损失。
- 若存在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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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合同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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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建议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以备后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