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降职降薪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同时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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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降薪降薪直接导致劳动者报酬减少,属于未足额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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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原则
变更劳动合同(包括降职降薪)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单方面调整违反平等自愿原则,可能适用《劳动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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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救济途径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若协商或投诉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
总结 :无故降职降薪的核心违法点在于违反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要求(第三十八条)及未足额支付报酬义务(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