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被迫离职时,劳动者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额外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得报酬和福利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其他福利待遇。
调岗降薪被迫离职时,劳动者可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其他应得报酬和福利等。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