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细则如下,综合权威法律条文及实务要点:
一、试用期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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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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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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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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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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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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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性质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视为正式合同期。
二、工资与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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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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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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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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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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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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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重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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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性原则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后重新入职且岗位性质发生实质性变更的除外。
四、解除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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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
- 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严重违纪)和第40条第1项(如患病)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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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赔偿
- 违反规定延长试用期的,需按超过法定期限的期间支付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的200%。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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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起算
- 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得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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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类型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总结 :试用期规定严格限制期限、工资标准及解除条件,用人单位需依法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劳动者应明确合同条款,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