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相关条款如下:
一、试用期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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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与试用期匹配
试用期长度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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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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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不满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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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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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限制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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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合同内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视为无效,该期限直接转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工资与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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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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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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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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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
用人单位需为试用期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试用期与正式期同等对待。
三、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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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性原则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岗位调整不得再设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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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或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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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形式
试用期合同应与正式合同保持一致,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
四、法律救济
若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如超期不转正、未缴社保等),劳动者可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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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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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筛选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建议用工单位合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