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或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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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写入劳动合同,且期限与合同类型挂钩:- 合同期限<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3个月≤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 1年≤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 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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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与权益
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社保缴纳等权利。工资标准需满足:-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 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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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合同的限制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需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提前告知理由。劳动者辞职则只需提前3日通知,无需理由。 -
常见违法情形
-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 超长试用期或多次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不缴社保或克扣工资。
试用期是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劳动者需警惕权益侵害,用人单位应依法操作。若遭遇不公,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