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双重保障——既防止用人单位压低试用期薪酬,又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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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下限的刚性要求
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正式员工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挂钩(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必须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例如,若合同约定月薪为5000元,试用期工资至少为4000元;若当地最低工资为2200元,则实际发放不得低于2200元。 -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关联性
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长度与合同期限挂钩。例如,1年期合同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合同不超过6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该期限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 -
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过失(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合同。解除时需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常见违规情形与**建议
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二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缴社保”等方式规避责任。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条、合同等证据,遇侵权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提示:试用期是双向考察期,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试用”身份影响。明确法律底线,有助于构建更公平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