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和试用买卖两个领域,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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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时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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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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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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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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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单独存在。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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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满”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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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包含本数(如“不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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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和“超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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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无论劳动合同如何变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试用买卖中的试用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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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则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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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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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购买或拒绝购买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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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实施其他行为(如设立担保物权)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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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与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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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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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使用费的,出卖人无权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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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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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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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次数限制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如频繁约定试用期、以转正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规定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适用于劳动合同和试用买卖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