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需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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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受理范围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不受理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请求。此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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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仲裁的补偿事项
劳动者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离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经济补偿。例如,因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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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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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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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补缴无果,可就经济补偿等合法诉求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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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补缴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支持因社保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