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与补偿不同
辞退和自愿离职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两种不同方式,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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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职
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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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由用人单位基于特定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二、补偿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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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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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无需经济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支付工资、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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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遵守提前通知期规定(30天书面通知或试用期内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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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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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补偿情形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犯罪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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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偿情形 :因经济性裁员、非过错性辞退(如企业重组)或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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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 :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通常为2个月工资)或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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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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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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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可自由寻找新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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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需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即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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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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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争议或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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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声誉受损,影响未来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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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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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自愿离职需提前30天通知,辞退需符合法定程序(如书面通知、调查取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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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影响 :自愿离职对个人档案影响较小,辞退记录可能影响就业。
辞退与自愿离职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主体、补偿义务及法律后果,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