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产假总天数需结合基本产假、奖励产假及特殊情况综合计算,具体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
法定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
奖励产假
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新增 60天奖励产假 ,与法定产假合并计算。
基础产假总天数 :98天(含产前15天) + 60天(奖励产假) = 158天 。
二、特殊情况延长产假
-
难产
若分娩为难产,可增加 15天产假 。
-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15天产假 。
-
流产产假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
-
三、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158
$$
其中, 98天 为法定产假期间, 60天 为奖励产假期间均发放津贴; 难产/多胞胎/流产 等特殊情况不计入津贴计算范围。
总结
北京市女职工产假总天数通常为 158天 (含98天基础产假+60天奖励产假),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生育津贴仅覆盖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不包含难产、流产等特殊情形的额外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