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核心是明确法律依据、具体事由及诉求,需以书面形式列明公司违法行为(如欠薪、未缴社保等),并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关键要素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事实描述、解除日期、交接要求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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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事实陈述
必须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公司违法行为(如“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因公司自2025年1月起拖欠工资共计XX元,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 -
明确诉求与期限
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并限期补缴社保。例如:“请于收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欠款,并出具离职证明。”需注明逾期将申请劳动仲裁。 -
证据与送达方式
通过EMS邮寄并留存快递单、录制寄送过程视频,确保送达效力。收件人注明“法定代表人”,邮件封面标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要求公司开具的证明中不得标注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如“严重违纪”),否则可能影响再就业或失业保险申领。
提示:务必保留所有证据(工资记录、沟通记录等),若公司拒不履行,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书面通知是**第一步,需严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