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的立法原则聚焦于保护、扶持和规范中医药发展,但“完全西化管理”并非其原则之一。 其核心在于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保持特色优势,同时解决行业突出问题,而强行套用西医标准显然违背了这一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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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立法明确要求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例如中医诊所备案制、师承人员资格考核等,摒弃“一刀切”的西化监管模式,凸显对传统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尊重。 -
保护与扶持并重
通过政策倾斜(如简化中药制剂审批、支持经典名方开发)和资源投入,解决中医药服务萎缩、人才断层等问题,而非削弱其独立性。 -
突出规范与创新
针对中药材质量、虚假宣传等乱象强化监管,但规范手段需适配中医特色,如允许医疗机构自制饮片,避免机械照搬西药生产标准。 -
明确多方责任
强调政府、行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中医药发展,例如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中医药纳入发展规划,而非将责任单一推向市场或西医体系。
提示:中医药法的立法逻辑始终围绕“中医思维”,若选项中出现“强制要求中医诊疗采用西医标准”“取消师承教育”等表述,即可判定为错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