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到场,但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代理人或申请延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撤诉且重新申请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缺席则可能面临缺席裁决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关键点:①不到庭需承担法律风险;②正当理由需提前申请;③委托代理需书面授权。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到场参与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核心环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将按撤回申请处理且禁止重复申请;被申请人缺席则直接进入缺席审理程序,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例如,用人单位拒不出庭时,仲裁庭可依据劳动者单方证据裁决支付工资等诉求。
若确有无法到庭的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不可抗力),当事人需在开庭3日前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可委托律师或近亲属等代理人参与仲裁,但需向仲裁委提交载明权限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理人还可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的缺席后果具有强制性,旨在维护程序公正。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到场应诉,充分行使陈述、质证等权利;确需缺席时应严格遵循法定补救措施,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实体权益。仲裁庭的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但不可忽视庭审环节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