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公司不到场,仲裁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公司需承担放弃质证、辩论权利的不利后果,且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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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的法定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直接缺席裁决。实践中,多数地区规定开庭后等待30分钟未到即视为缺席(如北京、宣城等地),但突发情况可申辩延期。 -
证据审核更严格
公司缺席时,仲裁庭会重点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避免虚假仲裁。若证据充分(如未签合同、拖欠工资等),裁决通常倾向劳动者。 -
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缺席裁决后,公司丧失当庭抗辩机会,若拒不履行裁决,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法院可能因公司无故缺席降低其后续诉讼胜诉概率。 -
例外情况处理
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材料不全(如授权手续缺失)未能到庭,需在3日内提交延期申请及证明,否则视为无正当理由。
提示:劳动者应确保证据链完整,公司则需重视仲裁程序,避免消极应对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