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若有一方不到场,仲裁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关键点在于:缺席方将承担不利后果,但裁决仍具法律效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被申请人缺席则不影响审理;双方需提前了解程序权利,避免因缺席导致权益受损。
若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终止处理。但申请人后续仍可重新申请仲裁,需注意时效限制。被申请人缺席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庭可根据现有证据和申请人陈述作出裁决,缺席方丧失答辩和质证机会,通常面临不利结果。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需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仲裁委审查后可能延期审理。
无论哪方缺席,裁决书均会依法送达,缺席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缺席方对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需提供合理理由及新证据。建议双方重视仲裁程序,提前准备材料,确保证据充分、诉求明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