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年假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协商决定。
年假是员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带薪假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具体休假的安排,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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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天数的确定:
-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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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时间的安排:
-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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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的处理: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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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考虑: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总结:员工休年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具体休假安排需要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协商确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员工合理享受年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