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年假未休补偿标准为: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支付日工资300%的报酬(含正常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 折算时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算,且无论离职原因(主动辞职或被辞退)均适用此标准。
-
补偿计算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法》,未休年假补偿需按“日工资×300%×应休未休天数”支付。日工资为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除以21.75天,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计算。
-
天数折算公式:应休未休天数=(当年度在职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年假天数-已休天数。例如,工作满1年享5天年假,若离职时在职200天且未休假,折算天数为(200÷365)×5≈2.74天,实际补偿2天。
-
离职情形全覆盖:无论是员工主动辞职还是被辞退,只要劳动合同解除时未休满年假,用人单位均需补偿。但员工书面声明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除外。
-
时效与举证责任:年假工资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次年12月31日起算。用人单位需举证已安排休假或员工自愿放弃,否则需承担补偿责任。
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年假权益,避免因补偿纠纷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劳动者离职时可主动核对未休年假天数,合理主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