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核心包括协商解除、单位单方解约、劳动合同终止等7类场景,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高收入者存在“三倍封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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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情形: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者因单位过错解除合同(如欠薪、未缴社保)、单位提出协商解约、员工因患病/不胜任被解雇、经济性裁员、合同到期终止(非员工拒签)等。若单位破产、吊销执照,也需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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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 年限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半月工资支付,满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 工资基数: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若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则基数按三倍封顶,且补偿年限最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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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按旧规定计算(部分情形限12个月);2008年后按新法执行,新旧年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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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补偿,逾期需加付50%-100%赔偿金。
提示: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条、合同等证据,遇争议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单位应依法合规操作,避免因补偿问题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