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当天离职,当月社保由原单位缴纳是法定责任,个人无需承担企业部分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与具体离职日期无关。实践中,部分企业以“15号为界”的内部规定规避缴费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依法**。
社保缴纳遵循“在职当月缴费”原则,即使15号离职,原单位也需完成当月社保登记并承担企业应缴份额。若企业拒缴,员工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强制补缴。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增减员操作时间(如当月或次月停保)不影响缴费责任归属,仅影响系统录入时效。
离职时务必与单位书面确认社保缴纳截止月份,避免断缴影响医保报销、购房资格等权益。若新单位在当月入职,需协调双方社保衔接,防止重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参保,但需在原单位停保后办理。
社保权益关乎长远福利,遇到争议时优先通过人社部门或法律途径解决,切勿轻信“15号规则”等企业单方解释。保留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证据,便于核查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