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说明如下:
-
参保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保登记,职工入职当月即使工作未满全月也应当参保。不存在“15号以后不交社保”的合法依据,社保缴纳无时间节点限制。
-
跨单位就业处理
若职工在同月内先后入职两家单位,由第一家单位办理参保,第二家单位从次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保,避免重复缴费。
-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缴满15年后,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费,但建议保留缴费记录以保障养老金待遇。
总结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存在以“15号”为界限制的情况。若遇违规行为,可通过社保局或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