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时,员工有权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N),而非赔偿金(2N)。关键区别在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拖欠工资、不缴社保等)导致员工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形,计算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赔偿金(2N)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若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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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若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行为,员工可“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N)。而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2N)仅适用于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如无理由辞退)。 -
补偿金计算规则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封顶且年限不超过12年。 -
**注意事项
- 证据留存: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书面通知等证明公司过错的材料。
- 离职程序:需明确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合同,避免签署“个人原因离职”文件。
- 仲裁时效:应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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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澄清
- 协商离职≠被迫离职: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偿金额可自由约定,但需书面确认。
- “代通知金”(N+1):仅适用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合同(如不胜任工作),与被迫离职无关。
被迫离职的核心是证明用人单位过错,从而主张经济补偿金。员工应熟悉法律条款,及时收集证据并依法**,避免因程序或证据不足影响权益。若公司拒绝支付,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