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3年被辞退通常没有赔偿,但需根据用工性质判断: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日≤4小时/周≤24小时),用人单位可随时终止且无需补偿;若实际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超时工作、按月计薪等),则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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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无赔偿
法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时工、短期兼职)双方可随时终止合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关键条件包括: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工资结算周期≤15日。 -
全日制劳动关系需赔偿
若兼职实际符合全日制特征(如每日超4小时、按月领薪),即使合同标注“兼职”,仍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此时被辞退可要求经济补偿,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例外情形
- 违法辞退:若用人单位存在歧视、暴力等违法解除行为,全日制兼职者可主张双倍赔偿。
- 劳务关系:若双方明确为劳务合作(如临时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理,通常无强制补偿。
提示:兼职者应保留考勤、工资记录等证据,以便争议时核实用工性质。若工作时长或待遇接近全日制,建议通过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