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终止合同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具体如下:
一、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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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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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定义
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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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规定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三倍数额支付,但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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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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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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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企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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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如未提前30天通知),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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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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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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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代通知金,按劳动者月工资的30%支付(非经济补偿金)。
以上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形,具体执行以当地政策及劳动合同约定为准。